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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曹清与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421号原告:曹清,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贵,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渊,张家口市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清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曹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清负担。审判长  武剑虹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孙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