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熊金龙与殷波、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龙,殷波,周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407号之二原告:熊金龙,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殷波,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周文君,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熊金龙与被告殷波、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熊金龙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熊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宋丽丽代理审判员 朱 砂人民陪审员 段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