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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熊金龙与殷波、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龙,殷波,周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407号之二原告:熊金龙,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殷波,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周文君,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熊金龙与被告殷波、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熊金龙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熊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宋丽丽代理审判员  朱 砂人民陪审员  段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