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绍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绍文,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绍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绍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68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