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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宿县佳木成功砂石料厂、刘福云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佳木成功砂石料厂,刘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宿县佳木成功砂石料厂,住所地:温宿县佳木镇964公里处。 负责人:周正苏,该厂负责人。 被上诉人:刘福云,男,1968年出生,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8项目部经理,现住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宿县佳木成功砂石料厂、刘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公司为兵团范围内的法人,住所地也在其工作和管理区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兵团农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提出管辖异议书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为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在二审管辖异议上诉状中仍然自认地址为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因此可以认定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阿克苏市辖区,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莉 审 判 员 陈康 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