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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52号,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XXXXXX**号,卷号:X-X-XXXXXXX,建筑面积10389.96平方米的房屋。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XXX号,土地证号:沈河国用(2000)字第**号,地号:XXXXXXXXX,面积27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本院经摇号确定辽宁十方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计人民币57,840,907元,并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经摇号确定辽宁东方画廊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经《沈阳晚报》公告,2016年11月17日辽宁东方画廊拍卖有限公司在辽宁连和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以评估价57,840,907元为保留价进行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及(2015)沈中执字第2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韩廷洪四方达成和解协议,四方约定: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替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偿还二公司在(2015)沈中执字第274号案件所欠韩廷洪的本息共计33,601,500元;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以第一次拍卖价57,840,907元的价值接收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XXX号,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XXXXXX**号,卷号:X-X-XXXXXXX,建筑面积10389.96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XXX号,土地证号:沈河国用(2000)字第**号,地号:XXXXXXXXX,面积27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以抵偿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累计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9,905,200元(其中(2015)沈中执字第266号欠款本金及利息26,303,700元、(2015)沈中执字第274号案件欠款本金及利息33,601,500元),欠款不足部分人民币2,064,293元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放��,并不再向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韩廷洪、沈阳瑞合丰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纵横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均同意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收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XXX号,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XXXXXX**号,卷号:X-X-XXXXXXX,建筑面积10,389.96平方米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辽宁纵横房产物业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XXX号,土地证号:沈河国用(2000)字**号,地号:XXXXXXXXX,面积2,7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义明执行员  高丽娟执行员  虞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溪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