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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文利、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文利,凌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70号之一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4210020。被告:邓文利,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凌峰,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文利、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