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46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被告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员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