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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46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被告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员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