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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惠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惠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248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忠,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惠盛,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桂04执63号执行裁定,预查封了覃惠盛购买的位于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76号祥和大厦6楼604号房(合同编号:2011-000513号,建筑面积:151.63㎡)。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惠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方便双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对覃惠盛购买的位于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76号祥和大厦6楼604号房解除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惠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梧州市同裕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方便双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覃惠盛购买的位于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76号祥和大厦6楼604号房(合同编号:2011-000513号,建筑面积:151.63㎡)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观全审判员  邱 良审判员  李立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应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