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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崔三玉与连国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三玉,连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崔三玉,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代理人:雷光兰,女,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石桥村白庄.被执行人:连国芬,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三玉与被执行人连国芬医疗费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