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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米娜娜与何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娜娜,何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米娜娜,何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480号原告:米娜娜,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立伟,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主要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米娜娜与被告何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娜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东、被告何立伟、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3.2元、误工费1384.45元、护理费1169.17元,以上合计2786.9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何立伟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孟州市龙宿村国岭食品厂门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的原告米娜娜驾驶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何立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米娜娜无责任。被告何立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经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被告何立伟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原告的起诉数额在保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辩称,核实被告何立伟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原件的情况下,在确认没有免责、拒赔情形后,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原告没有住院,主张相关的误工费、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何立伟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孟州市龙宿村国岭食品厂门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的原告米娜娜驾驶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米娜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何立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米娜娜无责任。原告米娜娜受伤后,在孟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肩软组织损伤,诊疗经过:1、门诊治疗;2、DR排除骨折;3、建议休息二周;4、必要时复查;5、建议陪护一人,支出检查及医疗费233.2元。原告米娜娜系孟州市人民医院护士,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66.67元/月。被告何立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本院认为,原告米娜娜与被告何立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何立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米娜娜无责任,故原告米娜娜损失应由被告何立伟全部承担。因被告何立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根据原告伤情及医嘱,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4天,护理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米娜娜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33.2元;误工费1384.45元(2966.67元/月÷30天×14天);以上共计1617.65元,均不超出交强险限额,由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米娜娜各项损失共计1617.65元;二、驳回原告米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