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3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催3号申请人: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二道五路路口B401地块。法定代表人:项炳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4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167121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南通永泰机电磨具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宏泰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22日、付款日期2017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温州欧泰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成审判员 金成飞审判员 邹 亚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