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8-1号申请人:何某某,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康乐路***号*楼*单元***室,住该址。被申请人:屈某某。原告和某某与被告屈某某、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和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屈某某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和某某提供了李继民位于甘泉县瓦窑沟字第06-398号单元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李继民也自愿以自己名下房屋产权为申请人和某某进行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一份。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和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的工资账户(账号:6228482920453567817),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润林审判员 张雅珍审判员 程公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