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雅洁诉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洁,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495号申请人:赵雅洁,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林。赵雅洁诉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雅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赵雅洁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雅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炎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