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572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委托代理人杨旖旎。被告连云港金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金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