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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先思诉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01号起诉人:何先思,男,生于1956年5月15日。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何先思的起诉状。起诉人何先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返还起诉人何先思本金100000元;2、判令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支付起诉人何先思转租金9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2014年3月24日,起诉人何先思先后两次与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签订了《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养身服务合同》,分别约定何先思一次性支付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3年租金50000元,何先思未入住合同约定房间,由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代管该房间,每年支付何先思转租金4500元。两份合同签订后,何先思向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各支付50000元,合计100000元,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于2014年、2015年支付了何先思转租金合计18000元。双方签订的养身服务合同已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和2017年3月23日到期,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返还何先思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转租金9000元,但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至今履行该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均因同样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6年11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何先思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先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