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引汉、代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引汉,代千,代早荣,代勤,何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代引汉,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代千,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代早荣,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代勤,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何君平,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引汉、代千、代早荣、代勤与被执行人何君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君平一直未履行(2016)鄂9006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于2017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0000元赔偿款。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君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君平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