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089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九洲万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九洲万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九洲万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313室。法定代表人:章立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农联村小溪桥,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2号。法定代表人:俞汉清,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府玉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九洲万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万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71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洲万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九洲万怡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洲万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