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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于青泉与王艳波、张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青泉,王艳波,张晓斌,于青泉,王艳波,张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90号原告:于青泉,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艳波,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张晓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于青泉与王艳波、张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青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青泉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于青泉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