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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章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绰号“杰杰”,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0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7)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于2017年3月9日、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章某在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街新家乐购超市旁遇到被害人钟某1,便上前问钟某1还3000元钱,后钟某1与章某因此事发生争执和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钟某1先用手殴打了章某,章某便伙同“兔子”及另外两个男子(三人身份不详)一起对钟某1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钟某1被人用锐器刺伤头部、肩部、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经鉴定,钟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2015年5月初至5月中下旬的近20天时间内,吴某2(绰号“勇哥”,另案处理)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街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骨牌进行赌博,该赌场基本每天都有人参赌,每次参赌人数多则30-40人,少则10-20人,赌资输赢上万元。该赌场在温泉镇红旗桥街范围内共有多个赌博地点,赌博之前由“奇菜便饭”饭店老板曾某(已依法处理)先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送到提前选定好的赌博地点,后参赌人员便去赌博。在赌博的时候邹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收斗子钱,被��人章某和吴某1(绰号“拽癞子”,已起诉)负责记账,章某还邀约何某(已判决)、黄某2(已依法处理)、“邓某2”、“黄鼠狼”、“刀疤”、“四眼睛”(四人身份不详)等人在赌场看场子、维护秩序。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平均每天能收到六七千元斗子钱,邹某收到六七万元斗子钱。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钟某1陈述;6、证人钟某2、梁某、邓某1、刘某、杨某的证言;7、同案犯吴某1、何某、黄某2、曾某等的证言;8、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章某开一辆帕萨特(车牌为赣F×××××)载着“兔子”及另外两个男子到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街新家乐购超市,遇上被害人钟某1,章某便上前问钟某1归还3000元钱,钟某1不知此3000元是什么钱,章某便让钟某1打电话向其老婆核实,钟某1打通电话后,得知并不欠章某的钱,后钟某1与章某因此事发生争执和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钟某1认为章某欲打他,便先朝章某身上打了一拳。���某、“兔子”及另外两个男子对被害人钟某1拳打脚踢,并持锐器刺伤被害人头部、肩部、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1头部、肩部、背部有多处被利器刺伤,其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章某于2016年9月25日在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附近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章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钟某1损失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该案为刑事立案。(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章某于2016年9月25日在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附近被抓获���案。(3)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章某,男,1990年07月19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员。(4)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章某被刑事处罚。(5)情况说明证实,章某等人故意伤害钟某1一案,其他涉案人员“兔子”及两名男子(以上三人真实姓名不详)仍负案在逃。(6)辨认笔录(1)、邓某1辨认出打钟某1的系“杰杰”(章某)。(2)、章某通过辨认监控视频指出现场参与殴打的本人、“兔子”及“兔子”的一个朋友。(3)杨某辨认监控视频指出现场参与殴打穿白色长袖上衣的人是其同学章某。2、鉴定意见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某中心[2016]伤鉴字第S219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钟某1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3、被害人钟某1陈述证实证实,2016年9月1日下午15:30的样子,他在红旗桥街上的新家乐购物超市一楼后面的院子里,碰到章某(喊名“杰杰”),和章某及三、四个年轻的伢仔,章某就问他3000元钱,说不清楚,章某让他打电话给他老婆,他婆在手机里说她马上过来。后他和章某说话时比较激动,章某伸手抓住他的前胸衣领,他看章某像要动手,他便先朝章某身上打了一拳。章某便随即打他,几个年轻伢仔就立即全部下车了上来,有人用拳头、有人持刀朝他身上捅,他被刀捅伤后,跑时跌倒在地上。章某及那几个伢仔也追了上来,有人又用刀朝他后背上捅。4、证人证言(1)钟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她哥哥钟某1在温泉镇红旗桥街新家乐购超市被人杀伤,她报案。(2)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下午16时许在他超市楼上玩,看见钟某1满身是血的站在超市隔壁的幼儿园前面的马路上,听见旁边有人说是章某(喊名“杰杰”)带人将钟某1杀伤了,他开车送钟某1去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头部、肩部、背部有多处被利器刺伤。(3)邓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16时左右,她看见钟某1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年轻男子及另外2、3个人在一楼楼梯口那里大声争吵,那个穿白色衣服男子在问钟某1的钱,她家婆陈皮香也劝“杰杰”莫在这里惹事就走了,后发现钟某1已经倒在超市后面院子内的地上,“杰杰”及那2、3个年轻伢仔正围着钟某1拳打脚��,其中还有人拿水桶砸钟某1,紧接着钟某1马上从地上爬起来往巷子内跑到幼儿园旁边的操场上,“杰杰”及那2、3个人也跟着追出去殴打钟某1,看见钟某1已经被“杰杰”及那2、3个人打倒在地上了,可能被刀器之类的东西弄伤。(4)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她老公钟某1打她电话,问“杰杰”找我要3000元钱是怎么回事,她说没有欠他的钱,马上过去,接着“杰杰”就拿钟某1的电话跟她说:“你叫你老公拿3000元钱给我,如果他今天不给钱的话,我就弄死你老公去”,接着将电话挂了。几分钟后听说钟某1被人杀到了。她和“杰杰”没有债务纠纷。2015年8月1日她和“杰杰”等人赌博时,“杰杰”向她借了3000元钱,10月份还了她。(5)杨某的证言证实,证实,章某是她初中��学,经常会借她的大众帕萨特汽车(车牌为赣F×××××)用。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经调阅该视频录像可查明在新乐家超市后面,四个男子用水桶砸被害人,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上衣,深色长裤。被告人章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1日下午15时左右,他开着赣F×××××蓝色帕萨特小车子载着“兔子”及那两个男子一起去新家乐购超市楼上开房,一楼的楼梯口正好遇到了桐山村的“军仔”,他就想到“军仔”的老婆“娟子”欠他3000元钱的事,他和“军仔”就争吵了两句,梁志刚的母亲叫他们不要吵架,他就叫“军仔”打他老婆“娟子”的电话问下欠钱的事。“军仔”打完电话就突然用拳头朝他脸部、颈部打了几下,他被“军仔”打了几拳后就马上倒在地上去了,起来后看见“军仔”正往巷子外面跑,“兔子”和那两个男子在后面追“军仔”打,他也随手拿了个啤酒瓶子追出去想打“军仔”,跑到巷子外面的时候就看见“军仔”已经倒在地上,背部出了好多血,他没有再用啤酒瓶子打“军仔”。听“兔子”和他刚刚用匕首刺到了“军仔”,之前“军仔”的老婆“娟子”一个赌场上面放数,他替人担保了1万元钱,后面“小毛”没有还钱给“娟子”,“娟子”就问他要钱还,他当时就还了3000元给“娟子”,听别人说“小毛”还了10000元钱给“娟子”,所以要她还钱。被告人章某向本院提交收条一份,谅解书一份证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钟某1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初至5月中下旬的近20天时��内,吴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街开设了一个赌场,组织他人利用32张骨牌进行赌博,该赌场基本每天都有人参赌,每次参赌人数多则30-40人,少则10-20人,赌资输赢上万元。该赌场在温泉镇红旗桥街范围内共有多个赌博的地点,赌博之前奇菜便饭饭店老板曾某(不起诉)会先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送到赌场提前选定好的赌博地点,后参赌人员便去赌博。在赌博的时候邹某(在逃)在赌场上收斗子钱,“拽哥”(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一旁记账,被告人章某、黄某2(另案处理)、何某(已判决免于刑事处罚)、邓某2(真实姓名不详,在逃)、“黄鼠狼”、“刀疤”、“四眼睛”(三人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赌场上看场子、维护赌场秩序,每天100元,期间获利1000-2000余元,在该赌场开设期间,邹某平均收到六、七千元斗子钱,共收到六��七万余元斗子钱。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18日15时许民警接举报赶到红旗桥街新农贸市场查处,在现场将黄某2带回调查,黄某2交代其伙同章某等人开设赌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何彪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5月26日民警对何某进行讯问,其对开设赌场一事供认不讳。(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章某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视居住。(4)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5月初至5月中下旬的近20天时间内,吴某2等人在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街开设了一个赌场��被告人何某和章某等人在逃。何某系未成年人、从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5)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同案犯曾某被依法决定不起诉。2.辨认笔录(1)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辨认出章某、黄某2就是和其一起2015年5月1日至6日在临川区温泉正红旗桥街赌场上看场子的人;邹某收斗子钱。吴某2是老板。(2)黄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章某就是看场子的人。邹某在赌场上收斗子钱,吴某2是赌场老板“勇哥”3.证人证言(1)同案犯吴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5份月期间,“勇仔”在温泉镇红旗桥街开了一个赌场,用32张骨牌,“勇仔”带他去赌场上,不要做什么事情,每天给他200元工资,“毛某��收斗子钱,章某在一旁计收斗子钱的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16-17岁的小伢仔仔旁边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章某没有在的时候,他也帮忙在一旁记账。呆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得了3000-4000元左右的工钱。赌场有三个赌博地点,(温泉镇红旗桥街的新农贸市场内,临川十中围墙后面的山上,临川十中大门对面的“才古”奇菜便饭饭店内)。(2)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日左右,章某说他在红旗桥赌场上看场子维护赌场秩序,叫他和邓某2一起到赌场上帮忙看场子,100元每天。2015年5月1日到6日期间,章某一共带了他、邓某2、“黄鼠狼”、“刀疤”、“四眼睛”等几个人在温泉镇红旗桥街的一个赌场上看场子维护秩序,该赌场有五个赌博的地点,每次都有二三十个人在参与赌博,用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赌博,“拽癞子”记账,有时章某也会记账。看了五六天,他知道“毛某”每天能收到六七千元的斗子钱,在的这几天他收到四五万元的斗子钱。(3)同案犯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0日左右,何某带他与章某、邓某4见面,章某叫他去赌场上看场子。赌场用32张骨牌一共有三个位置,分别是温泉红旗桥街新农贸市场、临川十中围墙后面的一栋新房子的车库、临川十中围墙后面的荒山上。他看了五到六天的场子,该赌场是“勇哥”开设的,“毛某”在旁边收斗子钱,“拽哥”在旁边记账。他和章某、刀疤、黄鼠狼等人在旁边看场子维护赌场的秩序。每天能收到六七千元斗子钱,这五六天他应该收到了4万元左右的斗子钱。(4)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她和男友章某在临川区温泉镇红旗桥新农贸市场经过时看人赌博。(5)同案犯曾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临川十中校门口对面经营名为奇菜便饭的饭店。“毛某”问是否提供赌博人吃的饭他,同意。他送了十多次桌子、凳子。(红旗桥街新农贸市场和临川十中围墙后面的山上的两个赌博地点)有时还在店里赌博,这20多天一共赚到毛利润七八千元左右,纯利润三千左右。4、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5月18日15时左右,他女朋友黄某1在温泉镇红旗桥新农贸市场看赌博后被控制住了。用三十二张骨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赌博,不知道赌场老板是谁,庭审时对参与开始赌场没有异议,看场子获利一、两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章某发生拉扯,后一伙人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并持刀伤害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被告人章某在他人的邀集下,参与看管赌场并计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参与的两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其参与的故意伤害一案因其他同案犯未归案,暂不宜区分主、从犯;其参与的开设赌场一案经查,其参与看场子和计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对故意伤害一事如实供述,庭审时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5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晏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