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恢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芳,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恢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东芳被执行人:万国庆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勇,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兴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宣国用(2010区)第0996号”等48宗国用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解除查封。为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申请执行人刘东芳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证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白马山庄1号楼第一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