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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锋与金允较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锋,金允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22号申请人:陈锋,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卫平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允较,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陈锋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金允较所有的皖A×××××号宝马车。并已提供担保人罗慧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金允较所有的皖A×××××号宝马车一辆;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罗慧位于六安市云路街京都豪园6幢501室房屋。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陈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