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徐熙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徐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被执行人:徐熙亮关于赵玉华与徐熙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将被执行人徐熙亮列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审 判 员 刘 波助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