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号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建泽与安平县禄伟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泽,安平县禄伟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号777号原告:杨建泽,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平县大何庄乡。被告:安平县禄伟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建泽与被告安平县禄伟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建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保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