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玲华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1行初122号原告吴玲华,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玲华诉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玲华诉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需要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台头、编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公文格式法定要件。综上,被告作出的答复书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故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被告重新依申请公开;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6年10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邮寄了答复,告知原告缺少身份证明材料,并要求原告予以补充。该答复属于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原告对该答复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6年10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送达凭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据:吴玲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申通快递单、2016年10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答复书送达凭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公开1、丹阳市吕城镇中心村委会(服务中心)征地审批手续(含附件)的信息,2、吕城镇运河向阳东路88号(中心村88号)土地审批手续(含附件)的信息,3、运河李家小区城际铁路主线工程征地审批手续(含附件)的信息。提供的形式为邮寄纸质材料。被告收到后,于同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未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并要求其作出更改、补充。原告收到该答复书后,于2016年10月12日邮寄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原告。原告不服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因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予以补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告也再次作出了答复。因此,被告2016年10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玲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云方代理审判员 吕月娟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