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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红珍与李瑞华、郎溪县峻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982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张红珍与被告李瑞华、郎溪县峻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282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三行“赔付张红珍120000元+751245.06元=871245.06元”补正为“赔付张红珍110000元+751245.06元=861245.06元”;第8页第七行“赔付张红珍871245.06元”补正为“赔付张红珍861245.06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