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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余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常再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00000元、滞纳金850471.23元及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75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100000元、仲裁费47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6900元。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法提取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的收益款3178676.15元、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的收益款504394.85元,共计3683071元(其中包括货款2500000元、滞纳金850471.23元、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以2275000元按年利率24%的滞纳金122850元、迟延履行金25081.88元、律师费100000元仲裁费47768元、执行费369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审判员  丁 浩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