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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31徐进理与王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理,王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931号原告:徐进理,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苏宁,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徐进理与被告王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进理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苏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进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进理撤回对被告王苏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进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