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龚卫平与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平,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7216号原告:龚卫平,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开发区前进路东侧。负责人:殷建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卫平与被告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龚卫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龚卫平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