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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龚卫平与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平,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7216号原告:龚卫平,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开发区前进路东侧。负责人:殷建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卫平与被告江苏省仓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龚卫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龚卫平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