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蒋钦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蒋钦正,蒋昌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899910773J。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白建荣,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蒋钦正,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蒋昌桦,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钦正、蒋昌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钦正、蒋昌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钦正、蒋昌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9974.4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之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2元。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蒋钦正、蒋昌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桂0224执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蒋钦正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雅瑶分理处的账户。除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蒋钦正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雅瑶分理处22×××61账号内的存款30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终结(2017)桂0224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