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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玉平与杨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平,杨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24号原告:高玉平,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杨臣,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高玉平与被告杨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高玉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玉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玉平负担。审判员  廖宏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