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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峰与杨德福、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峰,杨德福,赵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92号原告:石峰,男,1977年0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德福,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赵丽静,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与被告杨德福、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峰撤回对被告杨德福、赵丽静的起诉。审判员  辛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