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峰与杨德福、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峰,杨德福,赵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92号原告:石峰,男,1977年0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德福,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赵丽静,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与被告杨德福、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峰撤回对被告杨德福、赵丽静的起诉。审判员 辛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