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永华与陈廷巧、黄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华,陈廷巧,黄坚,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531号原告:梁永华,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廷巧,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黄坚,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仙水路东制药厂内运通楼306号。法定代表人:范桂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4号区16座富华大厦B幢三楼南边302室。法定代表人:钟超凡。原告梁永华与被告陈廷巧、被告黄坚、被告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永华的委托代理人马图观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廷巧、黄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88246.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廷巧���黄坚、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陈廷巧驾驶粤R×××××大型普通客车在线××市××镇信用社门口路段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梁永华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永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廷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永华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21729.4元(已由被告黄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护理费24229.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4757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轮椅费960,合计88246.8元。被告陈廷巧驾驶粤R×××××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依法作���赔偿。因索赔未果,原告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陈廷巧、黄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既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与证据。案件事实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对本案的事实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一、2016年5月10日16时14分许,被告陈廷巧驾驶粤R×××××大型普通客车在线××市××镇信用社门口路段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梁永华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永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廷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永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述:梁永华,汉族,1927年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镇××大街自建房。原告梁永华因伤于2016年5月10日被送至英德××××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院至清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13日,住院126天。医疗费已经由被告黄坚支付。出院时医院证实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休息为主,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提供了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126天×100元/天),原、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五、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其服务业70191元/年计算126天24229.8元。本院认为其住院期间确需专人护理,护理标准符合规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中收据之日证实收到“黄坚支付梁永华护理费工资14天支出2380元”,收款人为陈秀英,应当视为黄坚已经支付了14天的护理费,因此其护理天数应当计算112天21537.6元。六、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34757元。原告自1998年便在××街道拥有自建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五年。其诉讼请求予以采纳。七、营养费3000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八、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本院酌情支持300元。九、鉴定费1800元,予以采纳。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视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的大小,本院予以采纳。十一、残疾器具费(轮椅)960元(上述合计81954.6元。)十二、保险合同的情况:粤R×××××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粤R×××××大型普通客车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十三、车辆使用情况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粤R×××××大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人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支配人为被告黄坚,被告陈廷巧是其雇请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十四、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提供了一张收据证实黄坚预付护工费7000元、以及一张4000元收据。原告则认为属于被告额外赔偿款,因各被告均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无法核实。本院不作处理。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廷巧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行人原告梁永华发生碰撞,造成梁永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廷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永华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形成侵权之诉。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81954.6元。被告英德市运通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粤RQ79**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义务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规定,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永华80154.6元;鉴定费1800元本应由陈廷巧承担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但由于被告陈廷巧是被告黄坚所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被告黄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粤RQ79**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个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内容。原告诉请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险种在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永华损失80154.6元。二、被告黄坚赔偿原告梁永华1800元(上诉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3.0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荃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