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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欣与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胡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欣,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县中医院西区5-34号。被执行人胡春光,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双庙街乡夭庄村委增堰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欣与被执行人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春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春光的存款、执行款等财产予以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