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欣与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胡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欣,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县中医院西区5-34号。被执行人胡春光,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双庙街乡夭庄村委增堰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欣与被执行人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春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春光的存款、执行款等财产予以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