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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洪平与黄自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平,黄自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315号原告:夏洪平,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自勇,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夏洪平与被告黄自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夏洪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洪平负担。审判长  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