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洪平与黄自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平,黄自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315号原告:夏洪平,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自勇,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夏洪平与被告黄自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夏洪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洪平负担。审判长 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