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光辉、钟成荣等与钟显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钟成荣,钟显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275号原告:陈光辉,女,193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钟成荣,男,193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玉,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显容,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光辉、钟成荣与被告钟显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辉、钟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被告钟显容平负担。审判员 吴俊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