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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桂茹与乔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茹,乔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286号原告马桂茹,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新邱区。被告乔玲玲(曾用名乔玲),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蒙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交保险,并承诺开工资就还。借款逾期后,被告迟迟不还。2016年6月12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一张,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约定2016年12月末还款,但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的事有,我承认,但我们之间有其它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2月末还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双方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辅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此欠款其已偿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桂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给付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青山审判员  刘大伟审判员  赵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