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杨忠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杨忠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61号原告:李雪梅,女,48岁,汉族,农民,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北圪堵村吕四社2号。被告:杨忠仁,男,46岁,汉族,农民,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北圪堵村吕四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杨忠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忠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梅撤回对被告杨忠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