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后马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候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祥、王迎鸽(实习),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广云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