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邵德康、马明辉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德康,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明辉,曾用名马军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广园,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杜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时分时合,在仪化博纳织物有限公司前纺车间投料平台处,乘隙盗窃作案3起,窃得聚丙烯原料42包,价值计人民币7560元。其中,被告人邵德康参与作案3起,窃得聚丙烯原料42包,价值计人民币7560元;被告人马明辉参与作案2起,窃得聚丙烯原料30包,价值计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陈广园参与作案2起,窃得聚丙烯原料30包,价值计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杜虎参与作案1起,窃得聚丙烯原料12包,价值计人民币216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邵德康伙同被告人马明辉、陈广园,在仪化博纳织物有限公司前纺车间投料平台处,乘隙盗窃聚丙烯原料10包,价值计人民币1800元。2、2016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邵德康伙同被告人杜虎,在仪化博纳织物有限公司前纺车间投料平台处,乘隙盗窃聚丙烯原料12包,价值计人民币2160元。3、2016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邵德康伙同被告人马明辉、陈广园,在仪化博纳织物有限公司前纺车间投料平台处,乘隙盗窃聚丙烯原料20包,价值计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德康处扣押聚丙烯原料11包,被告人邵德康退出人民币1980元,被告人马明辉退出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陈广园退出人民币18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邵德康、马明辉、陈广园、杜虎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德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广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杜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练庆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