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军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李军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255号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公司员工。被告:李军龙,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婷,系被告李军龙小姨。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二南路。负责人:高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龙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