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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452马荣富与王健、周开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富,王健,周开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002民初2452号原告:马荣富,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王健,男,1985年5月19生,汉族,住镇江。被告:周开逸,女,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富与被告王健、周开逸欠款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荣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谈文荣人民陪审员  盛爱平人民陪审员  严寄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