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装修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公安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株洲火车站附近章鱼网咖,趁被害人池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小米手机,并以100元价格销赃。破案后,损失无法挽回。2、2017年01月0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株洲火车站附近“一佳”网吧,趁被害人冉某睡着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手机及杂牌手机,并以300元价格销赃。破案后,损失无法挽回。3、2017年01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株洲火车站附近的章鱼网咖,趁被害人彭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5s手机,并以150元价格销赃。破案后,损失无法挽回。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2017年1月15日凌晨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章鱼网咖被民警抓获。另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彭某某于2017年01月14日被盗手机后,通过调取网吧监控录像发现盗窃手机的男子。2017年1月15日凌晨两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又到章鱼网咖,一边上网一边等想抓住盗窃手机的人。当日5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发现偷手机的人又来网吧了,便就去抓,后与正在此处巡逻的民警一起抓获了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对案笔录及照片、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株芦价认定[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网吧监控)、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池某某、冉某、彭某某的报案及陈述和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益标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