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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78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李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XX南侧的房地产所有权(房地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为:霍房地产他证2013字第XXXXXXXX号)、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霍国用2010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为:霍他项2013第XXX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XX南侧的工业厂房(房地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为:霍房地产他证2013字第XXXX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XX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霍国用2010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为:霍他项2013第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