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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开俊与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俊,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俊,男,汉族,1944年2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号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先平,主任。上诉人刘开俊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行初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开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认为其于1988年应聘到原巴县天坪乡农经站,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直到1999年基金会撤销时被辞退。2007年巴南社保发【2007】18号《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操作意见的通知》出台后,上诉人要求按此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但巴南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以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未提供农村合作基金会性质的认定材料,无法进行参保登记为由拒绝。经上诉人多次反映,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才以巴南农业信访初字【2015】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上诉人等要求认定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事业单位性质、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要求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均无政策支持。之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又以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巴南农业信访初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及召开会议,告知未满60岁的可以用原农经站的工资表参保。上诉人系因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不能办理养老保险,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该法定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承担的义务,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无关,亦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故对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而言,无论上诉人是将其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后的主管部门,上诉人要求履行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均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刘开俊的起诉。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并非刘开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为刘开俊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刘开俊起诉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刘开俊的起诉,理由虽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原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封 莎审 判 员  曾 平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俞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