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96吴晓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晓辉,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太仓市。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辉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吴晓辉经预谋后,至沙溪镇健牌台球俱乐部后门处,采用工具撬门等手段,进入该俱乐部内盗窃,窃得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各类香烟12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晓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辉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吴晓辉经预谋后,至沙溪镇永久商业广场A幢301室健牌台球俱乐部后门处,采用工具撬门等手段,进入该俱乐部内盗窃,窃得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红南京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软云烟3条、小苏烟3条、硬中华香烟2条、玉溪香烟2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70元。被告人吴晓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吴晓辉处扣押到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沈某。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晓辉与被害人沈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本案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研判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退赔谅解协议书;被告人吴晓辉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吴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晓辉系坦白,已扣押及退出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晓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