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加华与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IMF06J4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华,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才,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上诉人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加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奥达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秦淮区××号,而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号一楼的办公场所系南京澎渤溪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因上诉人销售的部分产品是南京澎渤溪科技有限公司的,故上诉人在该公司所租的办公场所张贴了部分告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仍是秦淮区××号。同类型案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奥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号,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号系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给南京蓬渤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地点。现没有证据证明南京市软件大道1号是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江苏奥达为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