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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创业乡堆峰里村村民委员会与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桦川县创业乡堆峰里村村民委员会,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桦川县创业乡堆峰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林,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芦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男。再审申请人桦川县创业乡堆峰里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桦川县创业乡堆峰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宣 璇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