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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卢丽明与张付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明,张付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041号原告:卢丽明,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付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民路西头北路。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建设街中段街西。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明与被告张付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原告卢丽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付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丽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卢丽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耿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