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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润花与被告刘俊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花,李俊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14号原告:刘润花,女,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李俊鹏,男,住阳泉市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阳泉分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负责人:常亮贵,职务:经理。原告刘润花与被告李俊鹏、中财保阳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润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润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润花承担。审判员  乔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