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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荆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34号原告:张志伟,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斌,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张志伟与被告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